结案方式按撤诉处理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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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方式按撤诉处理什么意思?

指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作结案处理的方式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同时需要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如果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法院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的,案件就审理结束。

民法典按撤诉处理法条?

民法典对撤诉后保全还有没有效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会解除。

准许撤诉与撤诉处理什么区别?

准许撤诉是经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书,是法院被动行为,原告不提起撤诉就不会有法院审查是否准许撤诉的程度。

撒诉处理是法院的一种主动行为,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一些诉讼义务,法院主动作出的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常见的有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原告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等情形。

二审按撤诉处理的一审生效时间?

民事一审判决书,在没有人上诉的情况下,在送达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

二审以及再审判决书或裁定,在送达签收之日就生效。所说情形,应在二审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在判决送达的十五天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即自然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有一方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就处于效力待定,待二审法院送达裁决,除二审变更一审判决内容、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及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情形外,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二审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告没到庭 裁定按撤诉处理 可以再诉吗?

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吗?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总之,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则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调解,能按撤诉处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许多民事案件,由其是离婚案件,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在进行判决前,一般都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事先同意到法庭调解,然而到约定时间了却不到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该法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如何理解呢?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原告不到庭参加调解,就按撤诉处理,那么将势必造成对原告诉权的侵犯。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指的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而不包括拒不到庭参加调解的情况,不能对“拒不到庭”进行扩大解释。第1页共1页

撤诉反悔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在送达准许撤诉的裁定书时,当事人却又反悔,要求撤回自己的撤诉申请,并拒绝签收裁定书。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主张应适用留置送达,理由是:民事裁定书不同于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这种决定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更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不应适用留置送达。这是因为:

第一,裁定书制作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审判前撤回起诉,这说明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因此,在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前,也应允许当事人撤回自己的撤诉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规定是建立在当事人申请撤诉基础上的,当事人不同意撤诉要求撤回撤诉申请,那么,裁定准许撤诉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后,当事人还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随时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民事纠纷能重新起诉吗?

可以。但是,你必须将第一次交纳诉讼费的收据原件及第一次撤诉的裁定书一起交给立案法官。

有的法院还可能规定,必须由第一次案件的承办人签字,才能抵扣第二次的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扩展资料: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手脚那套诉讼费可以退吗?

可以退,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另一半由法院向原告退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的,法院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法院会向原告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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